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3-1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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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字〔2024〕23-1号

当事人: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914**************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当事人:胡展泉(主管人员)

证件名称及证号:身份证  43***********

住址:湖南省*****

当事人:谭美丽(直接责任人)

证件名称及证号:身份证  43*************

住址: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胡展泉

2024年6月27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铁腕治旅专班在标志门门票站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林安贵提供导游服务,林安贵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收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铁腕治旅专班转来的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于2024年7月4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4年6月27日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在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57202406266492)的旅游行程时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林安贵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林安贵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材料1份;

2.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内勤人员林安贵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各1份;

4.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计调谭美丽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各1份;

5.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导游田际慧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各1份;

6.对导游喻桂香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导游证打印件各一份;

7.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展泉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9.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致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鉴定湘G·6D150营运资质的函1份;

10.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湘G·6D150营运资质的回复函1份;

11.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57202406266492)1份、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表1份、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订房凭证1份、湖南省旅游服务质量游客意见表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林安贵的身份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谭美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田际慧的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喻桂香的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胡展泉身份证复印件、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胡展泉的真实身份及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材料1份、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内勤人员林安贵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书、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计调谭美丽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书、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导游田际慧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喻桂香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展泉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致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鉴定湘G·6D150营运资质的函1份、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湘G·6D150营运资质的回复函1份、.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57202406266492)1份、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表1份、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订房凭证1份、湖南省旅游服务质量游客意见表1份,可证明2024年6月27日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在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57202406266492)的旅游行程时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林安贵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林安贵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2024年6月27日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在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57202406266492)的旅游行程时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林安贵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林安贵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6月27日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在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57202406266492)的旅游行程时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林安贵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规定。林安贵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业务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以及《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到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情形,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违法行为”的情形,该公司该行为1年内首次被查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情形,粟海燕1年内首次被查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23-1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鉴于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发生在同一接待团队,且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林安贵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和林安贵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到后旅行社及时做了补救和安排,为体现处罚的公正性,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湖南大美武陵文化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1元,并处1.2万元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胡展泉处4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谭美丽处4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8929************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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