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8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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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决字〔2024〕28号

当事人: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3****************)                     

法定代表人:彭云华                                         

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山水印象住宅小区第12B幢3层301-309

当事人:彭云华,男,土家族,1980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桑植县空壳树乡罗家坪村姚家湾组

当事人:陈秋艳,女,土家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公司计调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导子镇董溪村8组

当事人:伍强顺,男,土家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无导游证带团人员

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三军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30日,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交办的线索核查函(文综举字〔2024〕J-000975号),该举报处理单涉及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初步证实了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7月17日8时00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邓涛、徐建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于公司经营场所墙上,该公司的标识牌粘贴于公司办公大门口。该公司正常营业,现有员工15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5张,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云华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8时30分结束。

经初步认定,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

导游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带团人员伍强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7月17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决定对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向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国际有限公司带团人员伍强顺、公司计调陈秋艳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彭云华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该公司办公室对上述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

对相关人经调查查明:2024年04月21日举报人杨武俊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举报的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事项,其所属旅行社为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伍强顺系其公司员工,无导游证。该团一行29人,五天四晚,伍强顺4月14日长沙接团,参观毛泽东故居、毛主席纪念堂、黄龙洞景区;4月15日,参观武陵源核心景区;4月16日,参观武陵源核心景区;4月17日,参观芙蓉镇景区、凤凰古城;4月18日,参观湘西苗寨、土家风情园。送团。在旅游行程中,客人反感带团人员伍强顺的导游行为,并于4月17日更换了带团导游。实际伍强顺带该团旅游只有三天行程,导服费一天200元,一共600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关于举报人杨武俊反映的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事项,经调查,导游在实际行程中,都是按照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中两店一超实行的,没有增加购物行程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带团人员伍强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4、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1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5、游客花名册复印件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6、游客信息打印件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7、团队结算表打印件2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8、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1份;(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9、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1份;

10、拍摄现场勘验照片5张;

11、《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彭云华,时间2024年7月17日);

12、《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秋艳,时间2024年7月17日);

13、《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伍强顺,时间2024年7月23日);

以上证实了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9人团队,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带团人员伍强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无导游证人员伍强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存在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在本案中,彭云华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同意公司计调陈秋艳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伍强顺带团,负有管理责任,计调陈秋艳知道伍强顺没有导游证,安排其带团,负有主要责任,无导游证带团人员伍强顺负直接责任,公司支付伍强顺一天200元,带团3天共600元的工资,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无导游证带团人员伍强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1年首次实施该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但是处于“铁腕治旅”期间,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云华、公司计调陈秋艳、无导游证带团人员伍强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对张家界盛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彭云华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陈秋艳处罚款人民币二千整;伍强顺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整,予以公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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