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决字〔2024〕29号
当事人: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9143*****************)
法定代表人:胡弼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
当事人:胡弼,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30***************,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
当事人:唐金银,女,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430*************,公司客服。
住址:张家界市***************
2024年7月12日,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交办的线索核查函(文综举字〔2024〕J-001413号),该举报处理单涉及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初步证实了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初步认定,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调查,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受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在网上招徕来张家界旅游的客人。2024年7月18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决定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7月18日11时20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邓涛、徐建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于公司经营场所墙上,该公司的标识牌粘贴于公司办公大门口。该公司正常营业,现有员工25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5张,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利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2时00分结束。
经调查查明: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上招徕客人来张家界旅游。举报人韩立立分别在5月27日、5月28日、5月30日、5月31日与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客服“张家界~阿妹翠翠(夜明珠)”微信聊天约定6月1日至6月5日一行2人5天4晚的行程,交了定金100元,约定没有额外消费。经查明,微信名“张家界~阿妹翠翠(夜明珠)”真名叫唐金银。6月1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该2人,扣除定金后收了团费每人700元,在旅游途中导游又收了她们每人意外保险50元,承诺的每人送200元交通补助也没有兑现。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客人韩立立和客服唐金银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1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照片5份;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胡弼,时间2024年7月18日);
6、《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罗利,时间2024年7月18日);
7、《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袁云国,时间2024年7月19日);
8、《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唐金银,时间2024年7月24日);
9、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7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0、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1、团队计划表打印件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2、客人名单打印件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3、张家界市旅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4、团队结算表打印件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5、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以上证实了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充分证实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在本案中,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胡弼同意公司客服唐金银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招徕旅游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公司客服唐金银负有直接责任,执法人员在现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对张家界湘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对公司法人胡弼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对公司客服唐金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2024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8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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