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30号)

发布时间: 2024-08-16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决字〔2024〕30号

当事人:张萍 ,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3*************,无业。

住所:湖南省***************

2024年5月30日,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举报件(文综举字[2023]J-001702号、文综举字[2023]J-002041号),两个举报件均涉及湖南湘当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举报件上存在的违法违规主体为张家界仕途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该两个举报件为一个叫张萍的导游实际操作的。

2024年7月5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对张家界仕途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对公司总经理陈俊仕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张萍在2019年以前曾经做过该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在网上替该公司招徕客人,于是张萍就拥有张家界仕途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微信小店的帐号,张家界仕途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3年上半年就停止了地接业务,2019年疫情后张萍便不再在任何一家旅行社任职了。

根据(文综举字[2023]J-001702号、文综举字[2023]J-002041号)举报上易恬静、张冰悦举报内容对张萍进行了调查询问,承认2023年7月和8月招徕的这两批客人都是张萍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招徕的,都是6天5晚的泰国旅游,并收取了易恬静定金200元、机票款1000元、机票余款1716元。易恬静在回国后投诉体验感差,张萍退了易恬静800元。张冰悦举报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接待、两个人又交了160元保险、途中加钱加行程、另外收了两人1000元、行程中景点未全部履行实际游玩时间与介绍相差甚远、所住酒店也没有达到5钻标准。由于是泰国那边地接社操作的,张冰悦投诉后那边地接社给他们退了30%的团款费用。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萍私自承揽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 易恬静与张萍的微信聊天截图5张;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 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张;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9日,陈俊仕)

5. 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日,张萍)

以上证实了张萍私自承揽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萍私自承揽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在本案中,张萍私自承揽旅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全部责任,举报件中涉及的张家界仕途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责任。执法人员在现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张萍在没有经旅行社许可,私自承揽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根据《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举报人易恬静提供的举报材料、付款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其向张萍共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元、机票款人民币1000元和机票余款人民币1716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事人张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张萍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元,对张萍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

2024年 8 月 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 8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