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字〔2024〕32号
当事人: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91***********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当事人:罗利(主管人员)
证件名称及证号:身份证 430*************
住址:湖南省
当事人:覃峰(直接责任人)
证件名称及证号:身份证 43*********
住址: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罗利
2024年7月8日,张家界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接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的线索核查函内关于游客郑晓彬举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线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7月25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4年3月3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揽郑晓彬先生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线索核查函1份;
2.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覃峰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各1份;
4.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田剑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
5.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全庆捐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
6.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林柏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各一份;
7.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利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9.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6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团队用车通知单和旅游包车合同书和车队资质证明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书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田剑林的委托授权书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298202403034016022231)1份、客人名单1份、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覃峰的身份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田剑林的身份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全庆捐的身份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林柏军的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罗利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罗利的真实身份及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线索核查函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覃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书、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田剑林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全庆捐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林柏军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利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6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团队用车通知单和旅游包车合同书和车队资质证明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书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田剑林的委托授权书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298202403034016022231)1份、客人名单1份、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可证明2024年3月3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揽郑晓彬先生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2024年3月3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揽郑晓彬先生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3月3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揽郑晓彬先生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行为,旅行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情形,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32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鉴于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27元,并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罗利处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覃峰处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8929************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8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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