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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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25

当事人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甄杰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梓园路5号

2024年7月3日10时19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值班人员接到毛先生举报电话,称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在电竞酒店房间上网。

10时30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军、周奉富、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股工作人员伍爱国前往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进行现场勘验,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2022年3月7日成立,投资人甄杰,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业务,证、照悬挂于该酒店经营场所墙上,该酒店的标识牌悬挂于酒店大门口上方,酒店正常营业,有一个员工在酒店大厅前台上班,对酒店的监控进行了检查,该酒店监控已坏,无法查看监控内容,在酒店前台工作电脑里面,调取了甘俊辉、彭义俊于7月2日凌晨2点15分在酒店登记208房间的开房记录;拍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照片10张,截图照片1张;调取了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投资人甄杰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2时30分结束。

2024年7月3日,本案经报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初步调查认定,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涉嫌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月16日,执法人员向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前台服务员毛陵严、覃思缘、席姣分别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113办公室对上述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

7月17日,执法人员向进入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未成年人毛某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其监护人父亲的陪同下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113办公室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7月19日,因持甘俊辉、彭义俊的身份证在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开房,执法人员向陈卓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113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7月23日,执法人员向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的投资人甄杰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113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案件事实为: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梓园路5号,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2022年3月7日成立,投资人甄杰,该酒店一共29间房间,其中非电竞房间10间,电竞房间19间,每个房间配备2至5台电脑,共50台电脑,电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与网吧基本相同,根据房间的配置不同,床位配置也不同,费用收费也不一样。7月3日凌晨2点15分,在武陵源黑哥鸭王三下锅上班的陈卓借用其同事甘俊辉、彭义俊的身份证,叫其在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前台上班的女朋友覃思缘开了该酒店208房间,因覃思缘当天正值轮休,没有上班,就叫该酒店前台值班人员毛陵严把房间开好,陈卓把160元的开房费用微信转给了毛陵严,毛陵严开好房间之后,覃思缘去酒店取了房卡,把房卡交给了甘俊辉,就回租房休息了。凌晨2点多的时候,陈卓在忙完工作之后,进入了该酒店208号房间上网休息,208号房间2台电脑,2张上下铺的床。陈卓的朋友(未成年人毛某某)知道陈卓在该酒店开了房,3日凌晨5点多也进入了酒店208号房间,当时前台值班人员毛陵严并没有发觉,毛某某于6点多的时候离开了该酒店,陈卓也在8点多就退了房。10时19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值班人员接到毛先生举报电话,称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在电竞酒店房间上网,10时30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勘验照片10张,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该酒店没有按照要求对电竞上网服务区域和非电竞上网服务区域进行隔离管理,酒店的值班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让未成年人进入了酒店上网服务区,造成了未成年人进入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同时,160元的开房费用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7月4日,本机关向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酒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通过对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的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提供的资料查证,证实了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2023年8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文件精神明确指出,电竞酒店是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投资人甄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以上证实了该酒店的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现场勘验笔录1在酒店前台工作电脑里面,调取了甘俊辉、彭义俊于7月2日凌晨2点15分在酒店登记208房间的开房记录截图照片1张;拍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照片10张;以上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取证据资料的事实。

3、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前台服务员毛陵严、覃思缘、席姣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了覃思缘叫其同事毛陵严用甘俊辉、彭义俊的身份证开208房间,毛陵严在值班时间未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进入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事实。

4、持甘俊辉、彭义俊的身份证在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开房人员陈卓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陈卓给其在该酒店前台上班的女朋友微信转账160元,借用甘俊辉、彭义俊的身份证在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开房上网休息,未成年人毛某某进入该酒店208房间的事实。

5、未成年人毛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未成年人毛某某进入该酒店208房间的事实。

6、投资人甄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的成立时间,酒店位置,经营范围,和合法性,同时证实了前台服务员毛陵严、覃思缘、席姣是该酒店员工,疏忽管理接待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店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存在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8月23日,本案经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2024年9月2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罚告字〔202425文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截止9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改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以下元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认定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无重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家界武陵源区莱特电竞酒店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元,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9月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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