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4号)

发布时间: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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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24

当事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周超伍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社区武陵路527号

2024年6月26日15时左右,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武陵源公安、军地街道,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执法,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8202房间检查时,现场发现5名上网人员,在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验之后,其中有一名属于未成年人。检查组并且在酒店大厅拦截了两个在8401号房间上网之后出来的人员,经身份验证确认,属于未成年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旅游行业管理股工作人员伍爱国对现场检查全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拍摄。

2024年7月8日,本案经报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立案,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7111019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军、周奉富、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股工作人员伍爱国前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进行现场勘验,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住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社区武陵路527号的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齐全,2023年03月03日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超伍,主要经营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食品销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该酒店的标识牌悬挂于酒店大门口上方,大门处粘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牌,酒店正常营业,有员工在酒店大厅前台上班,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酒店电梯上和旁边粘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牌、执法人员对文化旅游局、公安、市场监管、军地街道等于2024年6月26日联合检查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店的房间(8202、8401)进行了检查拍照,在酒店前台工作电脑里面,调取了毛伟鸿、胡渊、唐正杰、覃思嘉、罗晨于6月26日下午14点30左右在该酒店开8202房间的记录,调取了彭周刚、胡袁国、廖贝贝于6月26日上午10点30左右在该酒店开8401房间的记录两份,拍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照片12张,调取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店长卓雅莹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1时30分结束。

经初步调查认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涉嫌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月12日,执法人员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店长卓雅莹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114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7月22日,因持本人身份证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开房,执法人员向毛伟鸿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114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7月29日,执法人员向进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上网服务区域上网的未成年人廖某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其家中(湖南省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罗潭村8组 )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7月30日,因持本人身份证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开房,执法人员向廖贝贝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其家中(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双文村六组012号)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8月29日,执法人员向进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上网服务区域上网的未成年人唐某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114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9月3日,执法人员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经营者周超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114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案件事实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社区武陵路527号(毛善龙私房)处,有营业执照,2023年03月03日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超伍。该酒店一共18间房间,其中非电竞房间5间,电竞房间13间,每个房间配备2至5台电脑,电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与网吧基本相同,根据房间的配置不同,床位配置也不同,费用收费也不一样。2024年6月26日15时左右,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武陵源公安、军地街道,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执法检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8202房间检查时,现场发现5名在房间上网人员,经对5名上网人员身份验证,其中有一名叫唐某某的上网人员属于未成年人,检查组在对8202房间检查完毕之后,在该酒店大厅拦截了两名从该酒店8401房间出来的上网人员,经公安对其两人身份验证,属于未成年人。现场检查时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旅游行业管理股工作人员伍爱国对现场检查全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拍摄。经调查,毛伟鸿、胡渊、唐正杰、覃思嘉、罗晨五人于6月26日下午14点30左右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前台用身份证登记开了8202房间,每人出资80元,共400元房费,该房间配置5台上网用的电脑,5张床,登记开好房间之后,毛伟鸿的朋友唐某某(未成年人)与其5人一起进入了该酒店8202房间上网,遇到检查组检查之后,方才离开酒店。6月26日上午,廖贝贝、彭周刚、胡袁国3人凑齐240元在该酒店前台用身份证登记开了8401房间,并且与未成年人廖某某、张某某一起进入了8401房间上网,知晓有检查组来检查之后,离开房间,在酒店大厅被检查组的人员拦截,公安对廖某某、张某某两人的身份进行了网上验证,都属于未成年人。通过调查事实证明,该酒店没有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对酒店电竞上网服务区域和非电竞上网服务区域进行隔离管理,酒店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旅客入住登记时,疏忽管理,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的3个未成年人仔细进行身份确认,放其进入了酒店电竞上网服务区,造成了未成年人进入酒店电竞上网服务区域的事实,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酒店收取的两间房费共640元费用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7月8日,本机关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酒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通过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的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提供的资料查证,证实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2023年8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文件精神明确指出,电竞酒店是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酒店电竞上网服务区域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经营者周超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以上证实了该酒店的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现场勘验笔录1在酒店前台工作电脑里面调取了毛伟鸿、胡渊、唐正杰、覃思嘉、罗晨、于6月26日下午14点30左右在该酒店开8202房间的记录,调取了彭周刚、胡袁国、廖贝贝于6月26日上午10点30左右在该酒店开8401房间的记录两份,拍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照片12张;以上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取证据资料的事实。

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店长覃雅莹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了毛伟鸿、胡渊、唐正杰、覃思嘉、罗晨于6月26日下午14点30左右在该酒店开8202房、彭周刚、胡袁国、廖贝贝于6月26日上午10点30左右在该酒店开8401房间的的事实,也证实了该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存在事实。

4、持身份证在酒店开房(8202房间)毛伟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自己与胡渊、唐正杰、覃思嘉,罗晨5人凑齐400元在该酒店用身份证登记开了8202房间,并且与未成年人唐某某一起进入了8202房间上网的事实。

5、持身份证在酒店开房(8401房间)廖贝贝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其与彭周刚、胡袁国3人凑齐240元在该酒店用身份证登记开了8401房间,并且与未成年人廖某某、张某某一起进入了8401房间上网的事实。

6、进入酒店8401房间上网未成年人廖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其于6月26日进入该酒店8401房间上网服务区域上网的事实。

7、进入酒店8202房间上网未成年人唐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证实了其于6月26日进入该酒店8202房间上网服务区域上网的事实。

8、该酒店经营者周超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的合法性,酒店位置,正常经营情况,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违法事实存在。

9、执法人员在武陵源区公安分局军地派出所提取了未成年人(唐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3份,证实了以上3名人员属于未成年人的事实。

10、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检查组对该酒店检查的现场影像资料1份;执法人员提取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7张;以上证实了检查组对该酒店检查的现场情况,通过对在该酒店上网人员的身份验证,确认了3名未成年人进入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存在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9月3日,本案经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2024年9月4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罚告字〔202424文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截止9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改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以下元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认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区域,无重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七号酒店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并处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9月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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