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33号)
张武文综罚决字〔2024〕33号
当事人: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914**************)
法定代表人:向延雷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当事人:向延雷,男,土家族,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陈克艳,女,白族,公司业务员。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8月2日,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案件线索交办函,涉及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4、5月份12345平台涉旅投诉排名前三,通过线索排查,我局决定对投诉统计表中的090020240514000046号进行立案,投诉对象是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一码行核实,客人是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操作,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上招徕客人。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初步证实了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初步认定,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调查,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受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在网上招徕来张家界旅游的客人。2024年8月13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决定对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8月13日15时30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邓涛、徐建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于公司经营场所墙上,该公司的标识牌粘贴于公司办公大门口。该公司正常营业,现有员工15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5张,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春晖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6时30分结束。
经调查查明: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上招徕客人来张家界旅游。举报人马春林的同伴郎代君分别在5月6日、5月7日、5月12日、5月14日与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客服微信名“AAA张家界高品质游-小婵”微信聊天约定5月13日至5月15日一行2人3天2晚的行程,交了定金100元,通过抖音预定了行程,宣传全程无购物,且没有告知有二次收费。经查明,微信名“AAA张家界高品质游-小婵”真名叫陈克艳。5月13日张家界
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到该2人,签合同时收取了每人290元的小交通费用,并且在行程中要进一个购物店。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客人郎代君和客服陈克艳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14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
4、现场检查(勘验)照片5份;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宋锋,时间2024年8月14日);
6、《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克艳,时间2024年8月14日);
7、《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春晖,时间2024年8月14日);
8、《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忻,时间2024年8月14日);
9、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1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0、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1、团队预算表打印件1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2、客人名单打印件1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3、收据复印件1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4、签单凭证复印件1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5、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2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6、购票凭证复印件2份(张家界君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7、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案件线索交办函1份;
以上证实了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在本案中,向延雷作为公司法人同意公司业务员陈克艳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招徕旅游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业务员陈克艳负有直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认定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向延雷、直接责任人员陈克艳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向延雷、直接责任人员陈克艳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张家界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向延雷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对直接责任人员陈克艳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
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9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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