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36号)

发布时间: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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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文综罚决字〔2024〕 36号

当事人: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当事人:覃春芳,女,土家族,公司导游。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8月2日,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案件线索交办函,涉及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4、5月份12345平台涉旅投诉排名前三,通过线索排查,我局决定对投诉统计表中的090020240409000461号进行立案,投诉对象是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初步证实了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初步认定,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覃春芳在大巴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2024年8月28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决定对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8月28日13时00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邓涛、徐建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于公司经营场所墙上,该公司的标识牌粘贴于公司办公大门口。该公司正常营业,现有员工25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4张,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向佐祥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3时30分结束。

经调查查明:2024年4月9日,投诉人乔玉洁通过市投诉热线12345反映,其一行2人,4月5日来张家界游玩,与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时间是4月6日至7日,行程是张家界武陵源核心景区、天门山景区、大峡谷景区。称导游覃春芳带她们在购物店逗留时间达5个小时,在大巴车上兜售特产,卖出葛粉四袋,价值200元。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覃春芳在大巴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

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照片4张;

5、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8日,覃春芳)

6、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8日,向佐祥)

7、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送站安排表打印件1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8、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报账表打印件1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9、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打印件1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0、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1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1、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客人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协议条款)复印件6份;(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2、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案件线索交办函1份;

以上证实了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覃春芳在大巴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覃春芳在大巴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违法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在本案中,委派该导游的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导游覃春芳在大巴车上兜售物品负有直接责任,兜售葛粉四袋,货款为200元,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覃春芳在大巴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一年内首次实施该条例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认定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覃春芳符合从轻处罚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覃春芳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张家界湘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覃春芳没收非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予以公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

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9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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