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35号)
张武文综罚决字〔2024〕35号
当事人: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
法定代表人:杨玲
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高盛国际)1 栋13楼一层S1301-1308号
当事人:覃基伟,男,土家族,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覃念念,女,土家族,公司计调
当事人:汤爱琼,女,土家族,公司导游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8月2日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天下第一桥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汤爱琼所带的旅游团队乘坐非营运车辆。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初步证实了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初步认定,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不得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2024年8月27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决定对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8月27日9时00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邓涛、徐建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于公司经营场所墙上,该公司的标识牌粘贴于公司办公大门口。该公司正常营业,现有员工5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4张,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覃基伟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0时00分结束。
经调查查明: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携程智慧旅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从上海招徕的旅客6人,于8月1日落地张家界组团,该公司计调覃念念安排公司导游汤爱琼带团,公司与一行6人的旅客签订了旅游接待合同,开具了团队编号:L970202407304713548263的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约定了具体行程:8月1 日接团,游览张家界武陵源区核心景区、张家界天门山景区、湘西凤凰古城景区。8月4日送团。2024年8月2日,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景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天下第一桥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汤爱琼所带的旅游团队乘坐非营运车辆。该事涉及到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给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去函查询,车辆(湘GK2862、湘GG5236)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无相关信息,属于非运营车辆。执法人员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和提供的资料查证,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事实存在。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铁腕治旅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交表》1份;
2、《检查登记表》1份;
3、现场检查照片3张;
4、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现场勘验照片4张;
8、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覃基伟提供)
9、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8月27日,覃基伟)
10、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8月27日,覃念念)
11、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8月27日,汤爱琼)
12、(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1份;(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3、旅游代订合同复印件1份;(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4、团队利润单和导服费收据复印件1 份;(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5、团队结算单打印件1份;(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16、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在本案中,覃基伟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同意公司计调覃念念允许公司导游汤爱琼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负有管理责任,公司计调覃念念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导游汤爱琼负有直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认定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基伟、主要责任人员覃念念、直接责任人员汤爱琼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基伟、主要责任人员覃念念、直接责任人员汤爱琼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张家界界客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基伟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对主要责任人员覃念念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对直接责任人员汤爱琼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予以公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
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9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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