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文综罚字〔2024〕3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字〔2024〕34-2号
当事人:杨喜明
2024年8月9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在张家界武陵铺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杨喜明提供导游服务。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8月20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4年8月8日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657202407175816301108)的旅游团队过程当中存在在接待游客旅游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杨喜明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2024年8月9日在武陵铺子开展执法检查的照片和被查扣的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991202408073723301756)等相关线索1份;
2.对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勤人员杨喜明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各1份;
4.对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黎小英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任命书、劳动合同书各1份;
5.对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李园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证打印件、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
6.对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海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8.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3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队用车通知单、保险单、旅游包车合同书、委托书和车队资质证明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杨喜明微信预付团款截图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钟高盛授权委托书1份、客人名单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房、购票、用餐凭证5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杨喜明的身份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黎小英身份证打印件、任命书、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李园的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钟海身份证复印件、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钟海的真实身份及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2024年8月9日在武陵铺子开展执法检查的照片和被查扣的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991202408073723301756)、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勤人员杨喜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书、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黎小英的调查询问笔录、任命书及劳动合同书、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李园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海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3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队用车通知单、保险单、旅游包车合同书、委托书和车队资质证明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杨喜明微信预付团款截图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钟高盛授权委托书1份、客人名单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房、购票、用餐凭证5份,可证明2024年8月8日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991202408073723301756)的旅游团队过程当中存在在接待游客旅游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杨喜明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2024年8月8日湖南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991202408073723301756)的旅游团队过程当中存在在接待游客旅游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杨喜明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杨喜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业务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以及《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到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情形,杨喜明1年内首次被查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9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34-2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2000元罚款,予以公告。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892*************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10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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