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文综罚字〔2025〕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武)文综罚字〔2025〕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山水**住宅小区第***幢3层***-***
2025年2月23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接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的关于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网络舆情和游客李*在张家界市12345服务便民热线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的相关线索。张家界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2月23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5年2月21日,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其团队客人李云龙一行两人,在参加该旅行社团队游览张家界时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导游人员陈*旅游行程中,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兜售腊味特产,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微信转来的网络舆情和游客李*在张家界12345投诉工单1份;
2.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吴宪美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1份;
4.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权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证打印件、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
5.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钱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吴宪美的任命书1份;
7.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8.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复印件5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吴**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吴**的任命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陈*身份证、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王*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王*的真实身份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微信转来的网络舆情和游客李**在张家界12345投诉工单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复印件5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可证明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和导游人员陈*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导游人员陈*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例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违法行为”的情形,该公司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5〕1-1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签署了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声明。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20000元罚款;因导游陈*在带团途中兜售物品,对委派陈*进行导游活动的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5年2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