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文综罚字〔2025〕1-2号

发布时间: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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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武)文综罚字〔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

执法部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陈*

证件名称及证号:身份证4308**************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2025年2月23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接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的关于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网络舆情和游客李**先生在张家界市12345服务便民热线对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的相关线索。张家界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2月23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5年2月21日,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其团队客人李**一行两人,在参加该旅行社团队游览张家界时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导游人员陈权旅游行程中,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兜售腊味特产,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微信转来的网络舆情和游客李**先生在张家界12345投诉工单1份;

2.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吴宪美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1份;

4.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权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证打印件、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

5.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钱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张家界尊**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吴宪美的任命书1份;

7.张家界尊**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8.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复印件5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吴**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吴**的任命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陈*身份证、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王*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王*的真实身份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微信转来的网络舆情和游客李**先生在张家界12345投诉工单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廖*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复印件5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可证明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和导游人员陈*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和导游人员陈权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规定。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情形,陈权该行为1年内首次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2025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向我局提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签署了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声明。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权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3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9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5年2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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