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1〕7号

发布时间: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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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自然资罚决〔2021〕7号


当事人:唐承厚(身份证号码:43081119710215****),男,土家族,现年50岁,现在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从事保安工作,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住址:武陵源区索溪峪街道双文村10组。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至27日对你在索溪峪街道双文村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20年下半年非法占用索溪峪街道双文村十组土地,用做弃土场接受倾到弃土及建筑垃圾。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用做弃土场的土地勘测定界面积900.79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的900.79平方米土地为索溪峪街道双文村集体土地,均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地类分别为:有林地898.82平方米,灌木林1.93平方米。

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索溪峪街道双文村集体土地用做弃土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占地现场照片;4.认定书。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1〕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对非法占用的900.79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祥进      

联系方式:152xxxx8913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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