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1〕6号

发布时间: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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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自然资罚决〔2021〕6号


当事人:袁谋刚(身份证号码:43081119700108****),男,土家族,现年50岁,务农,住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街道田富村五组002号。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至27日对你在索溪峪街道田富村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20年6月非法占用索溪峪街道田富村五组土地新建养猪场用于生猪养殖。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建设的养猪场勘测定界面积265.28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的265.28平方米土地为索溪峪街道田富村集体土地,均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全部属基本农田,地类分别为:水田176.21平方米,旱地59.15平方米,田坎30.03平方米。

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索溪峪街道田富村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占地现场照片;4.认定书。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1〕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5.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的265.2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63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0xxxxxx01231,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祥进      

联系方式:152xxxx8913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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