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1〕8号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1〕8号
当事人:1.张家界铸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MA4QRB913),法定代表人张美强,成立日期:2019年9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干混砂浆的生产及销售,地址: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2.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811ME1140487L),法定代表人李俊成,类型:村民委员会,地址: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老屋组。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至9月28日对你们在协合乡李家岗村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们于2019年12月非法占用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土地新建搅拌站。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们建设的搅拌站勘测定界面积12573.63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的12573.63平方米土地为协合乡李家岗村集体土地,均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经核实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分别为:水田4611.69平方米,有林地5926.51平方米,农村道路14.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25.52平方米,田坎695.21平方米,其中2222.36平方米属基本农田。
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协合乡李家岗村集体土地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占地现场照片;4.认定书。
2021年11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1〕8号),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们退还非法占用的12573.63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们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年)》(2016年修订版)的12573.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们非法占用的2222.36平方米基本农田土地处以每平方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555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们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02740xxxxx231,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祥进
联系方式:152xxxx8913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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