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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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自然资罚决〔2022〕2号


当事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MA4LBJF27M,法定代表人:彭曙旗,成立日期:2017年2月13日,地址: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未央路(电信公司大院综合楼四楼)。

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在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和杨家界居委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底非法占用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和杨家界居委会土地新建生态停车场。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公司建设的生态停车场勘测定界面积9491.45平方米,其中8626.02平方米土地为野鸡铺居委会和杨家界居委会集体土地、865.43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土地。经认定,占用的9491.45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经核实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库,地类分别为:公路用地863.09平方米、水田5651.48平方米、竹林地510.62平方米、灌木林地2.34平方米、其他林地2378.19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79.68平方米、田坎6.05平方米。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和杨家界居委会土地修建生态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占地现场照片;4.认定书;5. 《关于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6. 《关于杨家界智慧生态停车服务区及游步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设计的报告》;7.委托书原件;8.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2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备注: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491.45平方米。

二、限期拆除你公司在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和杨家界居委会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491.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德明      

联系电话:138xxxx6306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邮政编码:42740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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