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2〕3号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2〕3号
当事人:张家界新旺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78033260N,法定代表人:李玉生,成立日期:2008年9月16日,营业期限:2008年9月16日至2078年9月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030.00万美元,住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黄龙路。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至11月25日对你公司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公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们于2020年11月非法占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集体土地新建公路设施,2022年1月份完工。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公司建设的旺府项目出让红线外违法占地建设公路勘测定界面积4072.93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的4072.93平方米土地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集体土地,均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根据2019年度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资料,地类分别为:耕地2129.32平方米,林地1031.58平方米,农村道路607.31平方米,田坎304.7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集体土地修建公路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张家界市测绘院出具的旺府项目前公路现场测绘图、现场勘验记录;3、公路占地现状照片;4、B地块工程、用地红线图照片;5、认定书。
2022年12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张家界新旺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4072.93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张家界新旺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4072.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方式: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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