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2号
张家界武陵源东冠大酒店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至5月5日对你公司在武陵源区中湖乡杨家界社区东冠酒店出让土地范围内勘探地热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在东冠酒店出让土地范围内勘探地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勘探矿产资源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3.张家界武陵源东冠酒店地热井风险投资项目合作合同、付款票据;4.调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勘探现状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听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勘探地热行为,撤离勘探地热机械设备和采矿人员,恢复原貌。
(二)对你公司违法勘探地热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们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0274052******,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方式: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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