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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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自然资罚决〔2022〕4号


当事人:张家界武陵源湘水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186960199K,法定代表人:邓力山,男,土家族,1973年07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7307******,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九组***号。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83号建设的张家界武陵源湘水宾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与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宗地10514.78㎡土地使用权。核定用地容积率不高于1.2,建筑限高24m,建筑密度不高于25%,绿地率不低于40%;同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核定该宗地容积率由1.2变更为1.8, 并于2013年7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张国用2013第1035号)。

 2016年10月24日取得《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张规许武〔2016〕17号),核定项目总用地面积10514㎡。其中规划用地面积10101.58㎡,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地块技术经济指标为: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24m,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客房确定。其它的指标要满足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

2016年10月2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WY201610001号〕,用地性质:旅馆用地,用地面积:10101.58㎡。

 2017年4月21日规划变更取得《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张规许武〔2017〕3号),核定单体建筑二栋及室外配套设施,规划用地面积10101.58㎡,总建筑面积26564.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472.6㎡(商业建筑面积782.7㎡,酒店建筑面积15650.3㎡,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39.6㎡),地下室建筑面积10091.7㎡。单体1号楼建筑主体六层,建筑占地面积1862.8㎡,建筑面积7862㎡,建筑檐口高度25.68m,最高点30.325m,单体2号楼建筑主体七层,建筑占地面积1258.2㎡,建筑面积8610.6㎡,建筑檐口高度25.97m,最高点30.475m。酒店客房数量为207个。整个地块技术经济指标为:容积率1.63,建筑密度30.9%,绿地率30.2%,停车位意见取得《建设工230个(地上6个,地下224个)。

   2017年4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张规〔建〕字第WG201704001号),许可:单体两栋及室外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16472.6㎡,地下建筑面积15650.3㎡),总建筑面积26564.3㎡。

2018年4月8日,你公司依据规划方案变更备案的规划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WG201804001号),许可:单体一栋及室外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17985.92㎡,地下建筑面积7478.96㎡)总建筑面积25464.88㎡。

2018年4月9日依据你公司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备案的报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关于〈湘水宾馆工程许可规划方案变更备案的规划意见〉的复函》(张规函〔2018〕41号),变更的主要内容为:1、外墙色彩由原设计的米黄色变更为灰色;2、增加酒店大堂,将1#、2#建筑通过局部增加建筑形成一栋建筑,以满足环形消防车道的要求;3、变更后该项目(地下建筑面积由10091.7㎡减少到7478.96㎡,地上建筑面积由16472.6㎡增加至17985.92㎡)单体1#楼主体七层,建筑檐口高度25.465m,屋脊29.942m;单体2#楼主体六层,建筑最高檐口高度22.350m,屋脊28.625m,总建筑面积25464.88㎡;核定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变更备案为:容积率1.78,建筑密度41.68%,绿地率26.2%,停车位240个(地下225个,地上15个)。

结合张家界市测绘院2022年10月21日出具的《建筑面积复核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0514.780㎡,建筑占地面积4111.33㎡,总建筑面积26727.25㎡,地上建筑面积18997.06㎡,地下室建筑面积7730.19㎡,计容建筑面积18997.06㎡,容积率1.8,建筑密度39.1%。

经现场察看,对比《建筑面积复核表》,发现你公司超规模建设1011.14㎡,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张家界市测绘院出具的《建筑面积复核表》现场勘测数据;3.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结合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部分条文,本局决定对你公司超出审批规模的建筑面积 1011.14㎡按照工程造价1500元/㎡的5%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011.14㎡×1500元/㎡×5%=75835.5元(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叁拾伍元伍角整)。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收款帐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10274052******,开户行:武陵源建行。

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爱军   

联系电话: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42740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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