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3号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3号
张家界市宾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6月9日对你公司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军邸路北侧与桂花路交叉口正北面建设的锦华药业综合楼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建设的锦华药业综合楼项目于2020年6月动工,2021年8月主体竣工。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审批绿地率30%(1625.85㎡)绿化面积配建,实际配建绿地率为27.3%,比核准审批绿地率少2.7%(147.64㎡)绿化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违证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多测合一)报告书;
2.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4. 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报告;
5. 武陵源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对张家界宾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李长江的调查笔录。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听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四目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提交的《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你公司2023年6月24日《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报告》,参照原九院十街处罚案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少配建147.64㎡的绿化面积按照900元/㎡的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132876.00元)的罚款,用于绿化面积异地配建。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收款帐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1027405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电话: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42740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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