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4号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4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对你公司在锣鼓塔街道办事处袁家界茶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们于2020年4月非法占用锣鼓塔街道办事处袁家界茶场国有土地新建刘家檐服务站,同年7月份完工。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们建设的刘家檐服务站勘测定界面积3149.79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的3149.79平方米土地为锣鼓塔街道办事处袁家界茶场的国有土地,经核实2019年度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分别为:旱地1071.54平方米,乔木林70平方米,田坎1.4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006.85平方米。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锣鼓塔街道办事处袁家界茶场国有土地修建刘家檐服务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占地现场照片;4.认定书。
2022年1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1〕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鉴于刘家檐服务站项目已列入《张家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中的《张家界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149.79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49.7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方式: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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