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1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3〕1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至3月30日对你公司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街道泗南峪社区超越土地出让红线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泗南峪居委会集体土地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超越土地出让红线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泗南峪居委会集体土地新建向家坪安置区三期生态停车场,2022年1月完工。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公司建设的向家坪安置区三期生态停车场超越土地出让红线勘测定界面积6676.61㎡。所占用地6676.61㎡全部处于城镇开发边界之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4.2.3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的规定,认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核实武陵源区2018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分别为:水田271.2㎡,其它林地1165.97㎡,田坎40.88㎡,沟渠94.25㎡,建制镇64.12㎡,内陆滩涂3285.55㎡,为武陵源区天子山街道泗南峪居委会集体土地;建制镇181.4㎡,河流水面1572.73㎡,为国有土地。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土地出让红线占用国有土地和泗南峪居委会集体土地修建向家坪安置区三期生态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征收补偿资料;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现场勘验笔录;5.占地现状照片;6.认定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听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676.61㎡土地。
(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76.61㎡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方式: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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