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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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自然资罚决〔2024〕1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

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2月27日对你居委会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社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野鸡铺社区集体土地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居委会于2016年到2018年开始在野鸡铺社区平整场地,在2023年1月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野鸡铺社区集体土地新建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项目于2023年5月完工。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居委会建设的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勘测定界面积13468.09㎡。经核实武陵源区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其中10250㎡土地为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集体土地(水田5249㎡、旱地73㎡、灌木林地1193㎡、村庄1267㎡、农村道路1080㎡、内陆滩涂407㎡、田坎981㎡);土地面积3217㎡为国有土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85㎡、河流水面3132㎡)。所占用的11531㎡土地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其余的1937.09㎡土地已纳入在编的《中湖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年—2035年)》规划。

你居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野鸡铺社区集体土地新建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授权委托书;3、《中湖乡野鸡铺村集体停车场合作协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调查笔录;6、项目占地现状现场勘验测绘图;7、项目占地航拍照片;8、认定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听告〔2024〕1号),告知你居委会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居委会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居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3468.09㎡土地(其中退还野鸡铺社区集体土地10250㎡,退还国有河流水面及国有风景特殊用地面积3217㎡)。

(二)没收你居委会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468.09平方米土地上的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居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方式:150****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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