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自然资罚决〔2024〕3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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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自然资罚决〔2024〕3号

张家界铸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公司在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2019年8月非法占用协合乡李家岗村集体土地新建李家岗混凝土搅拌站(二期),项目现基本完工。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公司建设的李家岗混凝土搅拌站(二期)勘测定界面积8642.01㎡。经核实武陵源区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占用的8642.01㎡土地全部为协合乡李家岗村集体土地,地类分别为:农用地(其中:水田2889㎡、有林地5058㎡、设施农用地259㎡,田坎435㎡)。所占用的8642.01㎡土地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

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记录在案:

第一组证据: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武自然资停〔2019〕22号);2.《责令自行恢复通知书》(张武自然资字〔2020〕04号);3.《限期拆除通知书》(张武自然资拆〔2021〕1号)。

第二组证据:1.张家界铸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张家界铸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干、湿拌砂浆生产线项目备案证明》;4.《投资入股联合办厂协议》;5.《村招商企业合作协议》。

第三组证据:1.2021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张美强《询问笔录》;2.2024年5月7日李家岗村书记、主任李俊成《询问笔录》;3.2024年5月8日李家岗村林吉岗组民李宗开《询问笔录》。

第四组证据:1.2024年4月28日《现场勘测笔录》;2.2024年4月28日现场航拍照片。

第五组证据:1.《协合乡李家岗村搅拌站二期占地权属认定书》;2.《协合乡李家岗混凝土搅拌站二期土地农用地转用地类面积汇总表》;3.地类系统截图;4.《武陵源协合乡李家岗混凝土搅拌站二期土地规划认定书》。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听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642.01㎡土地。

(二)责令该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的8642.01㎡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邓毅

联系方式:151****756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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