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自然资罚决〔2024〕2号)
编号:张武自然资罚决〔2024〕2号
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公司擅自占用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集体土地建设李家岗(一期)混凝土搅拌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与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签订《商品混凝土站项目合作协议》,以现金形式占出资总额的95%;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以提供土地形式占出资总额的5%,未经农转用审批非法占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集体土地新建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及相关设施,2016年12月7日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取得协合乡李家岗村混凝土搅拌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120744JBZ),审批总用地面积4493.3㎡,其中综合办公楼壹栋两层,总建筑面积157.2㎡。
2024年4月28日经张家界市测绘院现场勘测,你公司与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合资建设的协合乡李家岗村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勘测定界面积4738.96㎡(合7.1084亩)。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4.2.3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的规定,李家岗村混凝土搅拌站(一期)位于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委会,宗地占地面积0.4739公顷,经核实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其中占用永定区新桥镇五里峪村水田0.0244公顷、田坎0.0037公顷;占用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有林地0.1180公顷、其他林地0.0683公顷、旱地0.2426公顷、田坎0.0169公顷;经土地规划认定,该宗地位于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总面积为4738㎡,经核对《张家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土地用途分区面积分别为耕地2880.51㎡,林地1858㎡,该项目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
你公司未经农转用批准擅自占用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五里峪村281㎡,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集体土地4457.96㎡新建混凝土搅拌站(一期)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
2、张家界市测绘院出具的协合乡李家岗村混凝土搅拌站(1期)现场勘验记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占地现状照片;
5、协合乡李家岗村搅伴站一期占地权属认定书;
6、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土地规划认定书;
7、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与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站项目合作协议书》;
8、李家岗村民委员会与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村企联合办厂固定分红协议》;
9、2016年12月7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6120744JBZ);
10、2020年1月9日下达《责令自行恢复通知书》(张武自然资字〔2020〕04号);
11、2020年11月3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武自然资字〔2020〕11号)。
2024年6月 2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告〔202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自然资罚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于2024年6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和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就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诉求决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和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分别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听证通知书》;其间,原定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听证会,因紧急事务时间冲突,我局通过电话与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余泽维)律师联系并取得同意变更听证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上午9:30分在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
2024年7月25日上午9:30分在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就你公司和张家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听证诉求进行了辨证、陈述;
1、关于乡村规划许可证的问题:2016年5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与之2019年修正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一致。2016年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取得《协合乡李家岗村混凝土搅拌站》乡村规划许可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关于补偿、债权债务及重选经营场所问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债权,与违法占地一案没有直接联系,债权人与你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提出的是否属违法占地行为,我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未经农转用审批非法占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集体土地新建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建设期间,我局现场制止并下达停工、恢复法律文书,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委员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738.96㎡(含占用永定区新桥镇五里峪村水田244㎡、田坎37㎡)土地;
(二)责令你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4458㎡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爱军
联系方式:150***83758
地 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33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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