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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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路尚德公馆2号楼一层001号,法人代表:唐治超):

你单位于2021年1月26日交存索溪美景A区、B区安置房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2022年1月20日经你单位申请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用于年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补交所提前提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逾期你单位未补交。

2022年6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武人社监令字〔2022〕7-1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存索溪美景A区、B区安置房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至指定账户,逾期你单位没有交存。

2022年7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人社监罚告字〔2022〕7-2号),

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求。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8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0015102740525xxxxx),并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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