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本益(身份证号:433102XXXXXXXX6119,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社区中天公寓)。
我局接到投诉,劳动者向绪义称他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在武陵源区文风棚改安置区项目二工区你班组下从事瓦工,截止目前拖欠他工资51580.00元,要求我局维护其权益,我局已依法受理。
我局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你本人确认的《行政文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及你户籍地址分别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武人社监令字〔2022〕18-1号),要求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投诉人向绪义工资51580.00元,逾期你没有支付。
2022年11月9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你本人确认的《行政文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及你户籍地址分别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人社监罚告字〔2022〕18-2号),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求。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001510274052xxxxxx),并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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