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武医保处罚决定〔2022〕0001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武医保处罚决定〔2022〕0001号
处罚单位(人):湖南怀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药房
联系电话:189****8006
机构登记号:91430811*****23J3N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2020年贵公司**药房因举报刷卡金额超过实际购药金额及药品串换现象被行政处罚,2021年由因为过多的刷卡购买草晶华系列的中草药饮片导致部分数据异常,要求整改。2022年6月要求贵公司提供门店2021年度销售流水明细数据,通过对门店销售流水明细与医保系统刷卡明细比对,发现贵店仍然存在药品串换、刷卡金额大于门店销售金额等现象。
6月30日,询问湖南怀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药房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核实,贵公司存在刷卡金额大于门店销售金额现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五)乙方禁止销售与药品无关的商品。不得将非药品及其他物品上传至医保系统进行匹配,必须如实上传刷卡信息,不得串换药品进行销售。此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证明,而且,上述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并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电子数据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当事人涉嫌危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一案,现已审理,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7月26日给湖南怀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张武医保处罚告知〔2022〕0001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张武医保处罚告知〔2022〕0001号)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危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要求贵公司对其名下所有零售药店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同样的问题的门店立行立改,并递交整改报告;二是对贵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叁万玖仟元(¥39000.00)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90901062******4582-000000001,逾期不退回基金和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单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武陵源区武陵大道白鹭路(亘立酒店二楼)
联系人:袁瑞
联系电话:0744-5559812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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