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请于截止日期前向区发改局209办公室反馈意见。
联系人:徐扬
联系电话:5627342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行政机关、垂直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国有投融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等项目业主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区级预算资金,中央、省和市投资补助,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区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服务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应该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四个阶段。分别由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水利及交通等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批事项。
第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各项目审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由发改部门牵头,各项目业主单位于每年9至10月开始储备,10月申报完成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统筹建立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严格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区级储备库中选取。发改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统筹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审查。
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区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计划,由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周期等方面,如涉及项目初审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规模、用地规模等,商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
第九条 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年度计划内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调整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经常务副区长批准、区长审定后实施。
(二)年度计划外需新增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由发改部门汇总提出,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纳入年度计划。未经区级领导审查同意的项目一律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增加的投资计划项目,立项时必须出具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三)中央、省、市另下达报送投资计划的,可以不调整或新增,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实行"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未取得项目代码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进行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同一行业领域,同一年度内,使用同种资金来源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合并立项,如有国家、省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的需经市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2亿元以上(含)的需经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上述限额,进行市级、省级项目投资联审,债务率(财政部口径)大于300%的地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亿元以上(含)的需经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编制或依法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 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以工代赈、安全性风险论证等章节,并对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二)需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的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初审论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后,作出意见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且不作为预备费计费基数)、预备费以及建设期利息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对于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鼓励实行代建制。
项目代建可采用全程代建或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凡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区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住建、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政府性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发改部门审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若项目估算总投资、建设内容或建设规模与年度计划发生变化,应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发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核准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审核和设计概算评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并对概算评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发改部门报批,并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发改部门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以及建设期利息等费用。对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应计列足额的项目代建服务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评审。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具备下列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是简化可研报告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招标事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等)。二是若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可直接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办理立项手续。
总投资规模在60万元以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并且资金来源明确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领导签批金额为最高限价(视同概算),禁止任何单位超限,若超限需对调整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按规定问责并整改到位后,报请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投资规模在6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实施方案或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发改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立项审批资料时,申报单位应完成前置审批部门项目审查评估。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应提供区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证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或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的意见等必要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程序按照核准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情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发改部门不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所有项目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四章 概算控制及调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要落实概算管理双责任制,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和代建单位赔偿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未经批准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工程变更:
未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及工程概算批复的;
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合理风险的(包括人工、材料上涨等因素);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擅自实施的;
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恶意漏项导致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
变更总额增加超过概算10%(含)以上的,没有查明原因,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资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按以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工程变更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累计增加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下的,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审查;
累计增加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
累计增加投资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
累计增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确需调整概算投资的,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查明原因并移交纪检部门,在违规超概算项目完成整改及责任追究程序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决策。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或技术服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招投标制,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以及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概算管理承诺制。不得未批先建,杜绝招小建大、招大建小,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为企事业法人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项目施工建设、工程服务等法人单位)为依法确定的法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规范EPC总承包项目管理,采用EPC建设模式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EPC项目招投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施工图未经审图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责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在招投标时不委派业主评委,对于资金来源未落实,合同文本未按规范合同文本编写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不予招标文件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切实减少预算文件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减少预算文件中专业工程暂估项目,预算中的设备,需明确产品参数规格书,计入工器具设备购置费。
第三十五条 推行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施工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及在线平台)备查。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达到要求的固定资产项目入库入统,按月报送统计数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暂停项目拨付款等处罚;对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责任,责任分解不到位,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的;
(二)未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管理混乱的;
(三)未严格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投资资金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行为的(不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应急抢险项目);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控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预算审查把关不严,存在缺项漏项、报小建大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收集、整理技术服务成果文件及项目实施资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或在监管中对发现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及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将处理结果上传至张家界信用体系平台,记入"黑名单",纳入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扣除相关服务费用;依法限制其承担辖区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概)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或因设计原因造成概(预)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和结算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或未及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或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缺失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
(八)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的,或不严格履行监督和工作职责,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或者造成项目工程多次工程变更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及招投标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工程变更程序或未按规定履行概算调整决策及审批程序,超概算的,追究相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代建单位责任;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决(结)算的,追究相关审查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四)未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管辖权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或中介机构位、代建单位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未进行监管或处理、录入信用信息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中央和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及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等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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