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推动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依据《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规〔2024〕526号)、《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武政发〔2024〕1号)文件,结合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经费),指由区本级预算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拟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国债等上级资金需完成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批示同意开展项目前期的其他项目及安排的全区项目前期经费奖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前期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的材料编制、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不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或资产购买等非服务性内容。
第四条 项目前期经费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效监管"原则。
第二章 前期经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单位可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委托市场主体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服务。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须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发改办〔2023〕8号)要求。应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选取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当单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展咨询服务,并对咨询服务成果负责。
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采取后补助原则,以单个建设项目为单元给予安排,补助资金控制在限额以内。
(一)补助标准。设计深度达到相关专项申报要求且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重点储备项目的,按最高不超过X万元标准予以补助;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按申报金额的X‰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X万元;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的,按申报金额的X‰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X万元;已下达中央及省预算内、国债资金安排计划的,按上级下达资金的X‰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X万元;以上补助资金不叠加。前期经费已通过其他渠道落实的,不重复补助。
(二)申请前期经费的项目须纳入全区重点项目(前期项目)。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决策安排。
第三章 前期经费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前期经费应准备项目前期经费申请表、前期经费申请报告、签定的前期工作合同或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前期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资金申请额及支出事项,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前期经费应报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批准。
第九条 申请前期经费已获批准的,区财政局按照批准金额拨付资金。前期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前期经费申报执行以及信息报送和具体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有关管理使用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或套取项目前期经费,不得利用条件完全不成熟的项目申报骗取资金。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全过程资金来源,防止前期工作盲目开展后项目无法落地,造成前期工作资金浪费。
(二)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过程,负责项目成果编制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和成果认定,确保咨询成果顺利通过验收。
(三)由项目前期经费结算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政府投资主体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全额上交区财政。
(四)加强风险防范,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加快项目转化落地,确保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开工建设,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严格落实上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单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机构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委托业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与其咨询策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达到一站式服务能力。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合理收费。
(二)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要求、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及申报上级资金的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提供咨询服务,对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承接前期工作的项目事先开展合规性初审、合理性筛选。若因前期审核不严,导致项目最终不能落地建设造成的咨询服务费损失需自行承担。
(四)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工作进度等,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经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实施财会监督,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项目前期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4月11日;联系人:隆雪丹;联系电话:0744-562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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