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3-19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一、最低生活保障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1)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2)为困难人口提供的一种救助。(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助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1)持有我区户口或我区居住证且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00元/人/年);(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及保障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有异议的可发起民主评议)→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可按照两种情形给予保障:

按户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按单人保障:1.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2.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区医保局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区医保局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4. 低保边缘家庭中0-16周岁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5.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6.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授权书及承诺书;(4)导致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出、残疾证明、教育支出等。

5、城乡低保的几个误区

(1)年老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申请救助,可以办理低保。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在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女儿不作为赡养义务人。

事实上,低保金是生活救助金,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较弱,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2)残疾了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

(3)生病了就可以办理低保

低保家庭大多是重病、重残家庭,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家庭成员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

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影响,但家庭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能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4)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低保是解决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不是“养懒汉”。无残疾无病的,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核算是以本人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实。只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就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5)办理上了低保就可以享受一辈子

有些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低保是一种社会救助,不是社会福利,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

当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时,纳入低保救助;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6)车辆、房产及存款,只要自己不说就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目前低保审核机制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方评估核查和入户调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书面委托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目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婚姻、养老保险、工商注册等情况均可实现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7)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一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 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1.2 倍,3 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三)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四)家庭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问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

(五)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六)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拥有价值5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谋生或者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车辆的家庭除外);

(七)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家庭成员有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或者子女在高收费幼儿园托养的,或者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九)家庭成员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洗浴城、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存在大额网络购物的;

(十)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旅游的;

(十一)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已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二)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的;

(十三)家庭人员亡故、出嫁、在监狱内服刑(或失踪)的人员;

(十四)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五)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中需要把握的几个政策关键点:(1)纳入孤儿救助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供养;(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就不再享受城乡低保;(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就不再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仍可享受以下政策:高龄补贴、基本养老金等。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特困供养的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对特困人员中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给予照料护理补贴。愿意到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的,由机构予以照料;选择分散供养方式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医疗救助。(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3、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依据

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有异议的可发起民主评议)→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发放特困供养金→长期公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四、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有:(1)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2)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人员。

3、临时救助受理

临时救助有两种受理方式:(1)依申请受理。由本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主动发现受理。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4、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申请事由的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2种:

(1)一般程序: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发放临时救助金。

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不用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束后,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要存档。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启用备用金,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者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原则上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五、2024年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社会救助惠民政策补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新增低保对象  1.救助方式:补差,户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X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2.人均救助金额上、下限由区民政局确定。3. “单人保”救助金按当年度保障标准的60%确定。 在保对象 设立两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救助金额按原分档标准发放,异动需调整的重新核算确定。过渡期结束后,按补差方式确定救助金。过渡期终止时间以区民政局通知为准。

(二)特困供养:2024年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人均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人均7020元/年。2024年照料护理费标准:全自理人员护理费为每人2088元/年,半护理人员护理费为每人3480元/年,全护理人员护理费为每人6960元/年。

丧葬费:

(三)临时救助: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当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部门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90元/人/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