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

2023年度武陵源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发布时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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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30日,对2023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以促进推动财政资源统筹、促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财政支出提质增效和促进反腐治乱为总体目标,重点关注了区级预算编制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办会办展有关情况(省里统一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三保”支出及库款保障情况、政府债务及债券管理情况、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等。武陵源区财政局以及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武陵源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2023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197,879万元,较上年186,115万元增长6.32%。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3,399万元,较上年41,080万元增长5.7%;上级补助收入84,139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7,697万元,与上年持平;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9,666万元,较上年66,595万元下降10.4%;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6,776万元,较上年28,141万元下降40.4%),较上年102,433万元下降17.86%;上年结余收入28,344万元,较上年20,456万元增长38.56%;调入资金19,492万元(其中: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438万元,上年度为0;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18,900万元,较上年2,174万元增长769.37%;从其他资金调入154万元,较上年3,735万元下降95.88%),较上年5,909万元增长222.46%;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22,505万元,较上年13,331万元增长68.82%;未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分收入结构看:税收收入完成44,75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48,318万元的92.62%,较上年64,141万元减收19,387万元,同比下降30.23%(其中地方税收收入完成21,326万元,较上年25,364万元减收4,038万元,同比下降15.92%);非税收入完成22,073万元,较上年15,716万元增加6,321万元,同比增长40.45%。

2023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97,879万元,较上年186,115万元增长6.3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1,085万元,较上年142,195万元增长13.28%;上解上级支出2,930万元,较上年4,842万元下降39.49%;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17,606万元,较上年10,734万元增长64.02%;调出资金438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5,82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23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23,63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27,245万元的86.75%,较上年32,170万元下降26.53%。其中: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09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11,200万元的63.31%,较上年20,972万元下降66.19%(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较上年减少14,478万元,较上年度20,198万元下降71.68%);上级补助收入445万元,较上年1,054万元下降57.78%;上年结余收入1,260万元,较上年2,344万元下降46.25%;调入资金438万元,较上年0万元增加100%;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14,400万元,较上年7,800万元增长84.62%。

2023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计23,63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27,245万元的86.75%,较上年32,170万元下降26.53%。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8,835万元,较上年30,903万元下降39.05%;上解上级支出11万元,较上年7万元增长57.14%;调出资金438万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3,000万元;年终结余1,35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2023年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计18,90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37,267万元的50.72%,较上年2,175万元增长769.06%。其中: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8,90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37,276万元的50.72%,较上年2,174万元增长769.37%(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为门票收入增加较多,当年门票收入为15,8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万元,与上年持平;上年结转收入1万元。

2023年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计18,902万元,较上年2,175万元增长769.06%。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万元,上年度为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18,90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37,267万元的50.72%,较上年2,174万元增长769.37%;年终结余为0。

(四)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23年度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10,9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8,417.55万元的129.55%,较上年8,954万元增加1,951万元,同比增长21.8%(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政府补助收入增加1,958万元,较上年数1,200万元增长163.17%)。

2023年度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11,1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15,825.05万元的70.26%,较上年10,557万元增加561万元,同比增长5.31%。收支相抵后,本年结余-213万元(另有失业保险金589万元上交省统筹,未在报表体现支出),上年末结余17,50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16,698万元。

(五)政府债务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武陵源区债务总计987,479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9.27%,其中:政府债务385,937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4.41 %;隐性债务27,013万元(其中政府拖欠企业账款9,511万元已在2024年1月做偿还处理),较上年同比增长38.37 %;经营性债务(含关注类)574,529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1.66%。

截至2023年末武陵源区政府债务总限额385,946万元,债务余额为385,937.36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20,046万元,一般债务余额220,037.36万元;专项债务限额165,900万元,专项债务余额165,900万元。

2023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20,605.89万元,其中:一般债本金17,605.89万元,专项债本金3,000万元。债券付息12,643.86万元,其中:一般债利息7,075.25万元,专项债利息5,568.61万元。与应还款金额一致。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一)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23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累计完成43,399万元,完成市定目标的100.61%。非税收入累计完成22,073万元,同比增长40.45%,为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三保”支出稳健有序。坚持先“三保”、后其他支出的原则,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得到保障,其中“三保”支出66,311.8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41.17%。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动态调控库款资金,建立健全库款保障监控预警机制,确保库款保障水平基本维持在0.3-0.8的合理区间。

(三)民生保障水平提升。2023年,保基本民生支出 20,524.16万元,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养老保险等财政补助标准,有效提升了民生保障水平。加大社会保障投入,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得到保障。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未及时确认及划缴财政收入。

截至2023年末,非税收入汇缴户未及时确认及划缴财政收入15.91万元,其中:待查收入6.66万元,应上解上级分成收入9.25万元。2024年1月,非税待查收入已确认6.66万元。经审计提出后,区财政已于4月18日将9.25万元上缴上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及时改正,及时划缴非税收入。

2. 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不及时。

截至2023年末,非税收入汇缴户结存应解本级国库收入39.2万元。该资金于2024年2月缴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及时改正,及时上缴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

3. 社保定期资金未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截至2023年12月底社保资金定期存款余额12,000万元,其中:农行社保专户定期存款余额8,500万元,建行社保资金定期存款余额3,500万元。上述社保定期资金采用定期1-2年,到期自动转定期方式存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改正,对于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4. 部分指标下达不及时。

审计抽查发现,2023年有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和部分待分项目资金共11项资金353.65万元,未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及时下达至相关单位,个别指标将近1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督促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

(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5. 挪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6.32万元。

审计抽查区住保中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发现,区住保中心从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中列支16.32万元用于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住保中心改正,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并将资金退回原渠道。

6. 超范围使用就业补助资金7.52万元。

军地坪街道办事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居委会干部12月份工资2.52万元;协合乡人民政府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居委会及协合乡干部职工2022年度考核绩效奖金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落实监督职责,并责成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协合乡人民政府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7. 违规列支工会经费22.93万元。

区总工会将年初预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工会事务资金支付本单位医保铺底资金、伙食费、绩效奖预发等,涉及金额22.9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落实监督职责,并责成区总工会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四)财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8. 财政专户存量资金未及时盘活。

截至2023年12月底,武陵源区财政专户存量资金706.61万元未及时盘活。一是上级资金专户资金未按规定收回财政64.14万元,二是非税专户未及时清理盘活642.4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进一步清理盘存,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余予以收回,对项目未完结需继续使用的资金要督促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将资金予以清理、盘活。

9. 收回存量资金未缴金库形成二次沉淀。

截至2023年末收回各预算单位存量资金625.23万元未缴金库,形成二次沉淀。经审计提出后,区财政局已于2024年4月23日将625.23万元缴金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第二点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财政改正,对于收回的存量资金及时上缴金库。

10.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账实不符。

截至2023年末预算外总会计暂存款余额为2,104.92万元,各单位(共42家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外指标明细汇总的指标结余为2,842.3万元。预算外总会计暂存款余额与各单位预算外指标明细汇总余额不一致,两者相差737.3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财政局认真核对各预算单位指标和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暂存款项,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程序履行不到位。

审计抽查2021年-2023年部分案卷发现,区交通局有16件案件卷宗、区市场监管局有2件案件卷宗,存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案件调查报告审批、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等环节无人签字或审批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6号)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执法行为。

12. 部分处罚决定的罚款缴纳执行不到位。

审计抽查发现2021年-2023年共32.54万元罚款已逾期未缴纳,其中:区交通运输局9份处罚决定18万元、区公安分局14份处罚决定14.24万元、区市场监管局1份处罚决定0.3万元,且未履行加处罚款、催告、强制执行等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6号)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加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对于无法收缴到位的,应当履行加处罚款、催告、强制执行等程序。

(六)政府债务及债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3. 专项债资金滞留项目单位。

专项债资金滞留账面金额总计2,655.64万元。其中:①产业公司数字武陵源建设项目2,087.12万元;②张管局核心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8.15万元;③水投公司武陵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510.3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湘财预〔2023〕49号)第二条、《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湘财预〔2022〕61号)第四条、《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责成各项目单位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区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专项债资金的使用。

(七)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问题。

14. 无职能职责从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2019年3月,区委编办下发区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事项的通知,区医保中心不再承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区人社局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交办给区社保中心。根据区社保中心2003年至今的三定方案等有关文件,区社保中心无职责、机构和编制从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但实际上设立了工伤保险部,调剂2人专职、4人兼职从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及内控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区社保中心应及时向区人社局、区委编办汇报,尽快明确区社保中心从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

15.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参保登记。

(1)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参保登记。

2022年至2023年,共有4家施工企业所建设的6个项目未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工伤保险费13.36万元。审计指出后,均已办理参保登记。

(2)机关事业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用人单位2022年8家、114人未参保登记,2023年8家、98人未参保登记。审计期间,上述单位及人员均进行了参保登记。

(3)其他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

其他用人单位2022年18家、135人未参保登记,2023年18家、114人未参保登记。审计期间,上述单位及人员均进行了参保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审计期间整改到位,区社保中心应加强工伤保险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16. 工伤预防资金支出不规范。

2023年6月,区社保中心采购工伤预防宣传物资4.99万元、工伤短视频宣传制作费2万元,共计6.99万元未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定,直接指定供应商。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采购〔2019〕27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社保中心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工伤预防支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根据限额标准按照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定,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现象。

(八)医保基金方面的问题。

17.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费用存在年底挤兑风险,且存在医保局违规支付定点药店医保基金问题。

2023年6月,区医保局将区内3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并开通服务。2023年12月,3家药店的门诊统筹报销次数激增(全年共4737次,其中12月占比42%),报销费用也显著增长(全年95.49万元,12月占比47%),存在年底挤兑风险。

此外医保基金支付超出规定,11月已支付19.72万元,而12月实际支付远超月增长10%的限制,达到44.78万元,较应控制数增加23.09万元,增长率高达106%,存在违规支付医保基金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开展门诊统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张医保〔2023〕62号)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医保局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基金支付月增长幅度超过10%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监管,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现象。

18. 区医保局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管不到位。

(1)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监管不力

审计抽查发现,老百姓怀仁大药房亘立店开展门诊统筹业务后,2023年6月至12月其22名员工利用互联网医院处方在自己药店违规报销144次,共计2.22万元,人均达6次、1009元/人。

採芝堂大药房亘立店2023年6月至12月,为参保人员购药编造纸质处方15次,违规报销门诊统筹医保基金0.9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房开展职工门诊统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张医保函﹝2023﹞62号)第二条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号)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医保局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的监督。

(2)未按要求合理控制门诊报销额度

根据参保人员30天内门诊统筹报销累计金额标准:在职人员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700元的规定,经审计抽查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合理控制门诊报销额度的情况。一是退休人员许某某2023年12月在东门大药房亘立店购药,报销门诊统筹费用1,911.80元,超标准211.80元;二是退休人员雷某某2023年11月在老百姓怀仁药房亘立店购药,报销门诊统筹费用1,947.48元,超标准247.48元;三是在职人员吴某某2023年9月在老百姓怀仁药房亘立店购药,报销门诊统筹费用1,306.16元,超标准106.1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内控制度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令区医保局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的监督。

19. 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宣传不到位。

2023年6月,区医保局将3家药店纳入门诊统筹,覆盖全区301家参保单位。但2023年度有118家参保单位(占比39%)无职工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宣传未达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购药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4号)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区医保局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宣传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有关政策,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捷性。

2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下降。

自2021年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具体而言,2021年参保人数为43,444人;2022年参保人数减少至42,459人,较2021年减少了985人,减幅达2.3%;2023年参保人数减少至40,836人,较2022年减少了1,623人、减幅达3.8%,较2021年减少了2,608人、减幅达6%。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责成区医保局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四、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截至审计之日,以前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还有5个问题正在整改中,包括2021年度2个和2022年度3个。具体为:一是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2021年度);二是国资部门监管不到位,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在建工程长期未转固定资产(2021年度);三是财政存量资金未按规定收回区财政(2022年度);四是专项债券资金2,813万元未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2022年度);五是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2022年度)。

五、审计建议

(一)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强化财政收入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细化预算编制流程,提高预算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预算方案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要强化财政收入日常监管,提高财政收入划缴的及时性,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避免资金滞留和挪用;要加强财政专户和存量资金的管理,及时对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和整合,减少不必要的子账户数量,盘活和利用好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政策执行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与罚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规定执行政策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要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与审批流程,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所有执法行为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完善罚款追踪和催缴管理制度,确保罚款及时足额收缴。

(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合规。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滞留;要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资金用于预定的项目,并达到预期的效益。对于滞留或闲置的债券资金,应及时盘活和利用;要建立健全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同时,加强对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效应。

(四)加强社保资金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加强社保资金使用监管,规范社保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重新评估社保资金定期存放银行资质和信誉,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资金被挪用和滥用;要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服务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满意度;要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强化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报告有关内容,武陵源区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对立行立改类的问题,应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对分阶段整改类的问题,应明确各阶段具体整改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2月内完成整改;对持续整改类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武陵源区财政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请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整改工作安排及相关材料函告武陵源区审计局。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的问题,整改完成后请及时将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函告武陵源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要求,请武陵源区财政局适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武陵源区审计局将视情况对整改结果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审计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相关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条文

1.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第二条“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条“(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4.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5.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6. 《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

第三条“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7.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第二点“(一)总体目标。……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8.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四、清理核对当年拨款支出。总会计对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无误。属于应收回的拨款,应及时收回,并按收回数相应冲减预算支出。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不得列入当年预算支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第二条“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条“(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九十九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第一百零四条“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1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四十九条“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百条“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二)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三)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湘财预〔2023〕49号)

第二条“加快债券发行拨付。各地要抓紧做好‘一案两书’等发行准备,力争一季度完成本批债券发行。要加快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争取上半年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早、准、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16. 《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湘财预〔2022〕61号)

第四条“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各地要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8月底前基本完成使用要求做好安排,并尽快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充分调动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性,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债券资金到位后,第一时间形成实物工作量。”

17. 《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第六条“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抓紧安排已发行未使用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入使用,做好与近期下达批次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衔接。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18.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2.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采购〔2019〕27号)

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23. 《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开展门诊统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张医保〔2023〕62号)

第九项“密切关注门诊统筹业务费用上涨幅度,定点药房基金支付月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部分,原则上不予支付。”

24. 《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房开展职工门诊统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张医保函﹝2023﹞62号)

第二条“严格区分门诊医疗与零售购药界限,凡不能提供相应病历资料,体现诊疗过程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25.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号)

第四项“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障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督促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校验参保患者身份和处方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购药服务,主动维护基金安全。”

26.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内控制度

“参保人员30天内门诊统筹报销累计金额标准:在职人员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700元。”

27.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购药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湘医保办发〔2023〕4号)

第二项“.......。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28. 《湖南省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

第一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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