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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张武政通〔2022〕2号
- 索 引 号 :wly-001/2022-00613
- 发 布 者: 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8-22
- 统一登记号:WLYDR—2022—00001
- 访问量:
- 文号:张武政通〔2022〕2号
- 失效时间:2023-04-30
- 生效时间:2022-08-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已失效
当前我区天气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灾风险等级高,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一、禁火期: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烧田埂草、烧荒、焚烧垃圾、焚烧秸秆、烧草、烧灰积肥等用火行为;
2.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景区;
4.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临时性生活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禁火期间,各责任单位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三早三到位”的森林防火要求,要按照森林防灭火四级网格管理模式加强管控,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辖区森林安全。
(三)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炼山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当地乡(街道)和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用火申请,由乡(街道)和区林业局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报区森防指决定。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禁火期间,各责任单位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尤其是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派专人严防严守。
(五)禁火期内,各责任单位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拒不执行本禁火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从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
五、区森林火警电话:0744—5619818,0744—561823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