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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武政办函〔2023〕3号
- 索 引 号 :wly-001/2023-00197
- 发 布 者: 区司法局
- 发布时间:2023-02-28
- 统一登记号:WLYDR—2023—01001
- 访问量:
- 文号:张武政办函〔2023〕3号
- 失效时间:2028-02-27
- 生效时间:2023-0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门楼牌管理,确保门楼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陵源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主管单位为区民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建筑物的路街巷牌、门牌、楼栋牌、户牌和村(居)牌、居住小区牌等。门楼牌标志,是单位和居民住址的法定地名标识和代号。凡是城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和集镇的街道两侧都要设置临街门楼牌;城乡的居民区、行政村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区等都要设置门牌、楼牌、小区牌、户牌;建筑物在两栋以上的小区、居民住宅区、庭院、仓储区、生产区等应设置楼栋号牌和单元牌;批发市场、商场、居住区等应设置铺面门牌和户牌。
第四条 加强对门楼牌编制、标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门牌编制及其管理经费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门楼牌的编排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的路、街、巷、居民住宅等,其标准地名的申请应向区民政部门申报,待批复后方可使用;已经由区民政部门命名或者仍沿用原地名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门楼牌规范名称及编号。凡门楼牌名称均必须使用规范性文字,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第六条 街巷道路两侧建筑物门楼牌编号,其顺序应当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或者建筑物宽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预留备用的门楼牌号。只需对道路一侧门楼牌编号的,按照自然顺序编排。巷道不明显、不规则的,以主要进出路口为始端,设置门楼牌。
第七条 居民住宅区按照楼幢排列规则编排楼幢号。住宅区中空旷区域规划建设楼幢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第八条 行政村内的建筑物的门楼牌编号,可以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行政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照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安排编号。
第九条 门楼牌的规格、材质、颜色全区统一规范,按照区民政部门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门牌原则上安装在底层房屋门框的左上方,高度在2米以上;楼幢牌安装在楼幢两边墙上,高度4至5米;街、巷牌安装在街、巷口墙上,高度在3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牌。
第三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门牌统一编号、更新安装后,具有相对稳定和法定使用效能作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和农户都应树立门牌意识,妥善爱护使用。
第十三条 现有房屋门楼牌的管理。门楼牌编制安装完毕后,按谁使用谁保护、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执行。门牌使用时间过长而损坏或遗失,门楼牌使用者应及时到区民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补发并换新门楼牌。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房屋门楼牌的管理。新建房屋在办理施工手续的同时,需持有关手续,在区民政部门办理申报门楼牌有关手续。房屋竣工使用时,门楼牌编制安装齐备。为户籍管理、邮电投递、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扩建、改建、拆建房屋的门楼牌在办理施工手续的同时,需要向区民政部门先申报作废旧门楼牌,并及时更换新门楼牌。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房屋门楼牌,经区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安装后,按现有门楼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拆除、损坏和伪造门楼牌。违反本办法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故意损坏破坏门楼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门楼牌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是政府管理地名和门楼牌标志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规范、检查、指导、监督、制作和有关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门楼牌的管理任务,负责定期对门楼牌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建项目、新建小区的门楼牌申报,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门楼牌,确保门楼牌的规范化管理。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编号指导,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道路门楼牌的巡查,对有装修、重建的门面要督促业主将门楼牌保留或责令业主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新门楼牌,对路面上未安装门楼牌的店铺和住户督促其尽快申报门楼牌,确保全区门楼牌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将门楼牌管理纳入户籍管理系统,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楼牌证明。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使用区民政部门统一编排的门楼牌号。
第二十三条 区邮政公司、区供电公司、区供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及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安装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民政部门核准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楼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楼牌,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予以补缺、修复和更换。区民政部门应当对门楼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第二十五条 加强档案管理。各相关单位必须做好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章门楼牌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标志的设置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因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需要变更门楼牌的,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因道路建设或者新建、改建区域需要变更门楼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特殊样式的门楼牌,其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门楼牌的制作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规定,门牌材质:材质铝1.2mm;书写颜色:书写的文字为白色;背景颜色:蓝色;书写字体:宋体或黑体。规格:楼栋门户牌120mm×80mm、住户牌150mm×90mm、商户牌170mm×270mm、单位牌400mm×600mm、单元牌360mm×15mm、楼栋牌900mm×500mm。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陵源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发布之日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