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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张武城发〔2023〕12号

为了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切实规范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城市扬尘污染,优化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武陵源区城市规划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发证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一周前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交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经核准后垃圾方可倒入指定的场地堆放(建筑垃圾12立方米以内的在本公告指定场所临时堆放, 超过12立方米的运往永定区花沐湾建筑垃圾场处置)。

四、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野猫峪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口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宝峰路居委会武能液化气站进山口;开放时间: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2:00至5:00,如遇特殊情况,请与现场管理员联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城郊、水源地、河道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应到指定弃置场所集中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向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备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或向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0744-5618087);对违反本公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顶格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相关解读: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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