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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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区医疗保障局会同区财局等七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一)上级明确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要求“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要求,“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在2021年底前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地方开展的扶贫特惠保、财政兜底等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的资金平移并入医疗救助基金,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措施统一转换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医保部门后,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不统一,造成全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不均衡。为统筹解决医疗救助标准差异较大,政策碎片化等问题,张家界市出台了《张家界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二)现实工作需要。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为了规范及统一救助程序,出台区医疗救助细则势在必行。

二、《实施细则》(送审稿)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方式及标准、救助程序、救助部门、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附则七个部分,重点内容是: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1.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2.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3.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二是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参保资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一定比例救助。

4.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再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三)救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同时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等申请材料,报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如为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军人相关证明。

(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将初审后申请材料交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三)调查审核。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入户调查核实组可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驻村(包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组成,不少于 2 人,通过询问、查看、计算、核实等方式,充分了解农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生产经营状况,采集农户相关信息。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家庭情况,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基础资料审核,并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

(四)部门联合审批。申请人将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交武陵源区医疗保障局,区医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统一由区医保局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五)结算兑付。完成部门联合审批后,由区医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一卡通”等银行账户。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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