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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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1、贯彻落实我区照明规划的需要。

2、城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3、智慧城市照明智能管理的需要。

4、推进旅游城市亮化工程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

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提升城市宜居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市政照明智能化、规范化管理。

三、出台意义

通过市政设施和公共亮化设计,强化城市文化气息,使城市焕然一新,城市市政亮化可以突出城市的独特个性,体现城市的价值和城市的形象,也是城市文明发展的标志。城市亮化工程,涉及多条道路的交界处,既承担着道路绿化带美化管理的需要,又承担着交通需求的责任。有效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同时对相关部门承担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城市照明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确保了城市照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公共绿地、景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

五、核心内容

(一)城市照明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城管委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武陵源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照明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隧道及新建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及河道岸线职能职责范围内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及存在夜间通行安全隐患的其他道路、隧道、桥梁、公共交通(含出租车)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发改局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立项及政策规划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附属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环评工作;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各街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自建、自管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供电局、通信、应急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二)城市照明建设要求

《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分别从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要求、城市照明行业准入资格、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等方面对城市照明建设作出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照明效果,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100%。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此外,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

城市照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为确保城市照明管理责任到位,《办法》第十五条到二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功能照明维护管理和景观照明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实行集中控制、统一启闭。按照季节变化采取分时照明,避免造成浪费。

(四)城市照明的经费保障

为确保城市照明所需经费,《办法》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六、出台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fTl63-2008)


相关文件: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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