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林权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一)首次登记
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 | (1)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组建国有林场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使用权的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批复。 | (1)是否已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2)批准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 原件 |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 地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森林林木信息等是否符合要求,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发包方或承包方。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 退耕还林的,需提交退耕农户和乡镇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的退耕还林证明 | (1)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为林业生产,是否符合规划的用途。 | 原件 |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 (1)地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森林林木信息等是否符合要求,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2)登记事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除外)。
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依法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应当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 (1)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 原件 |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地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森林林木信息等是否符合要求; 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申请主体为承包方;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主体为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主体为流转双方当事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权属来源材料 |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应当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需提交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 (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 (1)是否已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登记,流转部分宗地设立林地经营权的,是否已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2)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人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约定的用途是否为林业生产,是否符合规划的用途; (5)依法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是否未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 | 原件 |
4.地籍调查成果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 (1)地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与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宗地批准用途是否属于林地,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森林林木信息等是否符合要求,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2)登记事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除外)。
(二)变更登记
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变更的材料; (3)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 (1)申请变更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5.承包期限届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6.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4)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5)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7)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 (1)申请变更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 .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 (1)申请变更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4.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化的材料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3)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合同;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材料。 | (1)申请变更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转移登记
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或者调整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1)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互换或者调整的,提交互换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1)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依法继承;
5.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农户等相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及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外,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提交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发包方同意的材料;④互换的提交当事人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转让的,提交受让人同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 (4)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进行拆宗的,提交拆宗后的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编制说明中的《通用材料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提交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1)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的;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
3.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 (3)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机构的行政判决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提交行政裁决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 (1)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2.继承取得的;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及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外,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的,需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证明和森林资源流转批准文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流转的,还需提交森林资源流转批准文书。 受让方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材料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证明。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编制说明中的《通用材料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提交材料;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 (1)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流转期限是否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且流转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 (5)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注销登记
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土地被依法收回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土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1)申请注销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4)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实地查看除外)。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权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1)申请注销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实地查看除外)。
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 (1)申请注销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放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实地查看除外)。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流转期限到期的;
2.林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
3.林地依法征收的;
4.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5.不动产灭失的;
6.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7.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1)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1)申请注销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实地查看除外)。
(五)林权抵押登记
(1)适用情形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可以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原件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详见《编制说明》中通用材料要求 | 校验原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 (1)核对申请人登记簿记载的主体内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 (2)核对不动产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 原件 |
4.申请和同意抵押的材料 |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的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书 (2)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林权申请抵押贷款时应提交已经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材料 (3)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抵押的提交报发包方备案的材料 (4)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申请抵押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及报发包方备案的材料 (5)借款人以共有不动产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材料 |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林权登记; (3)查阅原登记簿的登记信息,确认登记的权利归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限制或转移登记。 | 原件 |
5.主债权借款合同 |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 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原件 |
6.抵押合同 |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 | 原件 |
(4)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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