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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武政办发〔2023〕5号
- 索 引 号 :wly-001/2023-01249
- 发 布 者: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7-18
- 统一登记号:WLYDR—2023—01002
- 访问量:
- 文号:张武政办发〔2023〕5号
- 失效时间:2025-07-19
- 生效时间:2023-07-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引进落地,依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湘商发〔2022〕16号)等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为我区招引产业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等,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二、奖励项目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区外(包括省内区外、国内省外和境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等作为投资;
3.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武陵源区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固定资产,在武陵源区纳税,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住宅类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捐资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项目、BOT项目;
2.已在武陵源区落地的项目,由其投资人为主体开展的二次投资项目(除与已落地项目无关联项目外)。
三、奖励标准
(一)项目涉及用地,在投资企业缴清土地款后,按照土地成交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招商中介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项目不涉及用地,自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对武陵源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按两年武陵源区累计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申请一次性招商中介奖励(此条不含新经济产业基地引进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四、奖金来源和兑现
(一)奖金由区级财政据实安排。
(二)奖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后,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商务和投资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
五、办理程序
(一)备案
招商中介在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将引荐项目情况报区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人(若出现多名中介人,经中介人内部协商,招商项目投资方认定,推选一人作为项目中介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招商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二)奖励申报
招商中介申报奖励时持以下材料报武陵源区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招商引资项目招商中介备案登记表》;
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
3.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
4.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引资工作痕迹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的说明;
6.根据对应申请奖项提交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证明材料,如项目正式投资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三)奖励审定与公示
武陵源区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区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将奖励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提交区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招商中介、奖励金额等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奖励兑现支付
奖励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专款拨付给区商务和投资事务中心,区商务和投资事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奖励对象。
六、责任追究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应依法纳税。
(二)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办法由武陵源区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备案登记表